今天一上网,就收到转发的一篇文章,标题是:《
老母猝死贫困儿无钱安葬 含泪沉尸河中(组图)》。这篇文章最初在海峡都市报发表,现在在网上随便搜索一下,已经被大量转载了。
报道中提及在南安打工的王小喜,与其有精神病的母亲相依为命;因为母亲突然在出租屋中病逝,无钱安葬,把尸体和石头装入麻袋,沉入河中,又大哭了一场。后被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这实在是一个很令人悲哀的事件,也是一个很令人悲哀的判决。侮辱尸体罪,被侵犯的客体是什么?被害人是谁?又是为什么,会出现如此“水葬”?
这真的是一个侮辱尸体的行为吗?王小喜在其母亲生前承担了赡养的义务,从报道上看也是尽了孝心的。虽然无钱安葬,但他没有把尸体随意抛弃,而是用了麻袋,加了石头,显然是不希望尸体暴露在外。王小喜还因此自责,觉得自己很不孝。纵使他的处理方式不合适,但又哪里有侮辱尸体的意思呢?!不论是从一般人观念上还是刑法意义上看侮辱尸体行为,首先受害的难道不是死者家属吗?作为死者生前唯一的亲人,王小喜本人就是侮辱尸体罪的加害人与被害人——如果有侮辱尸体的行为存在的话。如果这也能成立的话,自杀者都是故意杀人的罪犯。
那么,是侵犯了公序良俗吗?但是,我们不要把“违背”与“侵犯”等同起来。毕竟这还是有区别的。王小喜没有大大肆张扬,他并不想与公众对抗。把“公序良俗”不一致的行为放到善的对立面,而与恶意的侵犯公众等同起来,这种重刑化倾向,未免太过。
其实我更想说是,导致生者无钱安葬死者,又是怎样的“公序良俗”?
无可否认,地域歧视、职业歧视、身份歧视,在各地都是客观存在的,贫富差距也是看得到的现实。这些现象既存在于人的观念里,也表现在各地的制度中。是什么导致他不敢求救、不知求救?当他需要求助时,慈善机构在哪里?民政部门在哪里?政府在哪里?其实不仅仅是王小喜,多数人都不知道需要求助时,哪个部门可以求助?到哪里去找到这些部门?这些部门又在什么时候救助过谁?有人知道吗?我相信很多办过刑事案件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,都遇到过因为生活无着求助无门而盗窃抢劫的案件。无处求助的岂止王小喜一人?!
看看泉州与南安市民政部门两位领导的话,就知道,王小喜即便去求助,也未必就能如愿。一位说:要“能提供一定的贫困证明(如低保户等)”,一位说:丧葬“费用并不会很贵,最低1000多元即可”——月收四五百元的王小喜,租房住,照顾长年有病的老母,偏偏还真就“连1000块钱都没有”。
难道我们应当怪王小喜的母亲?怪她为什么不先回家乡写个贫困证明再死?
制度的缺陷,或者说制度不完善、社会问题,无疑也是此事一个诱因。在考虑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之前,官员们是不是先想一想社会的责任、政府的责任,这些是不是“良俗”的一部分?